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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委託人與證券商因外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 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或向本公會申請調處。 前項有關仲裁或調處之規定,應於受託契約中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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