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申報作業程序及申報 日期之認定,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持股變動生效日期依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之買賣交割日期為準;但有 其他文件足資證明持股變動生效日在前述證交稅單之買賣交割日期之前, 應依其證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