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
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
待遇。
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
、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
夥伴關係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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