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調處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申請人有請求,而調處決定有遺漏者,爭議處理機構得隨時或依申請補充
調處之。
〔立法理由〕
明定調處書更正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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