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證人所屬法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發現其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及第三十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報請司法院予以免職。
司法院應將免職案送請任免委員會審議,任免委員會為免職處分前,應為
相當之調查,並予被免職者補正及充分申辯之機會,亦得通知相關單位或
公會為必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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