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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審查委員對於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作成審查報告後,向本院會議提 出討論時,除在審查會中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再提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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