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區域內如灌溉面積在五十一至一百五十公頃者,得以埤圳為單位 設置水利小組。但以一埤一圳之灌溉面積較大者,得按支分線分設數個 水利小組,區域過小者,得合併鄰近區域聯合設置之,水利小組應冠以 埤圳或所在地名稱,水利小組區域之劃分,應與農會之農事小組配合, 業務上並應密切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