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水利會區域內如灌溉面積在五十一至一百五十公頃者,得以埤圳為單位
  設置水利小組。但以一埤一圳之灌溉面積較大者,得按支分線分設數個
  水利小組,區域過小者,得合併鄰近區域聯合設置之,水利小組應冠以
  埤圳或所在地名稱,水利小組區域之劃分,應與農會之農事小組配合,
  業務上並應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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