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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補習班得兼收男女學生,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六 十名。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容量最多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名為限。 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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