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嬰收容教養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諮商輔導室。 二、寢室。 三、盥洗設備。 四、廚房。 五、餐廳。 六、調奶室或調奶台。 七、辦公室。 八、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嬰兒室、會議室、康樂室等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