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婦嬰收容教養機構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諮商輔導室。
  二、寢室。
  三、盥洗設備。
  四、廚房。
  五、餐廳。
  六、調奶室或調奶台。
  七、辦公室。
  八、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嬰兒室、會議室、康樂室等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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