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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微辦理各項公共工程需拆遷之墳墓,如查明確屬無主墳者,有關墳墓之後 續處理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或需地機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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