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或其教職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獎助或以其他方式獎勵 之: 一、教學設施完善或實驗研究成績卓著者。 二、訓導結業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領導有方,發展班務,推動補習服務績效卓著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而 有特殊貢獻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助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