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獎助或以其他方式獎勵
  之:
  一、教學設施完善或實驗研究成績卓著者。
  二、訓導結業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領導有方,發展班務,推動補習服務績效卓著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而
      有特殊貢獻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助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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