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機構性質、名稱、規模或法人有關事項變更時
  ,應於變更前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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