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條為保留耕地時,依左列順序辦理,並以耕地距離地主住
  所遠近、佃農經濟狀況及土地利用條件等標準核定之。
  一、在鄉耕地。
  二、在縣不在鄉耕地。
  三、不在縣耕地。
  前項保留順序,為避免耕地分割,保持坵形完整,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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