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遺骸(骨灰)之安葬,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遺骸(骨灰)除其家屬自行安葬外,如無家屬承領或其家屬自願安
      葬忠靈塔或軍人公墓者,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協助葬厝。
  二、死者如有遺囑或其家屬另有意見時,應照其遺囑與其家屬意見安葬
      之。
  前項死者之安葬,應由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補助其家屬安葬補助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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