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軍人遺骸(骨灰)之安葬,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遺骸(骨灰)除其家屬自行安葬外,如無家屬承領或其家屬自願安 葬忠靈塔或軍人公墓者,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協助葬厝。 二、死者如有遺囑或其家屬另有意見時,應照其遺囑與其家屬意見安葬 之。 前項死者之安葬,應由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補助其家屬安葬補助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