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產生之試航費用,航政機關得予補 償。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者為配合疏運任務之備援高速船船舶,而額 外產生特定航線之試航費用(補償範圍原則為移航、油料、港埠費用 及船員薪資),為符合實務運作,爰增訂本條。移航係指試航時需移 航至指定備援航線,移航費用仍由航政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