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產生之試航費用,航政機關得予補
償。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受指定之船舶運送業者為配合疏運任務之備援高速船船舶,而額
    外產生特定航線之試航費用(補償範圍原則為移航、油料、港埠費用
    及船員薪資),為符合實務運作,爰增訂本條。移航係指試航時需移
    航至指定備援航線,移航費用仍由航政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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