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93
人,瀏覽人次:
96916788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制定依據
1.
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指定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之客 貨運送;其因此所生之營運損失,由政府補償之。 前項補償之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 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