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負責人於領得屠宰場登記證書後首次作業或申請復業十日前,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派員執行屠宰衛生檢查: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設立中之屠宰場應於申請試運轉時,檢附屠宰場登記試運轉會勘及屠宰衛 生檢查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 行屠宰衛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