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自律委員會為強化會議公平及客觀性,得聘任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
易人保護中心派任之合適人選擔任外部委員,其人數為3至5人。
外部委員對討論議案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載明於自律委員會議事錄
;出席之外部委員達1/2以上對審議案件有意見者,應續提下次委員會再
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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