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資材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助之土地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
二、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
    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款規定者。
三、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及保護區者。
四、經合法承租之河川公地。
五、經合法承租之國有耕地。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為依法供農作使用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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