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 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 以解任。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本會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