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
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
以解任。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本會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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