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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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 )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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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保障漁民權益,提高漁民知識、技能,增加漁民生產收益,改善漁
民生活,促進漁業現代化,並謀其發展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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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 )漁區為組織區域,轄區以( )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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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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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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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事糾紛。
二、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三、配合辦理漁民海難及其他事故之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置、管理漁港設施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漁業標
誌。
六、辦理水產品之進出口、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批
發、零售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漁船修造及會員生活用品供
銷。
八、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及有關國際漁業合作。
九、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十、辦理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一、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二、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三、協助漁村建設及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
十四、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五、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及協助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
十六、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
十七、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八、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
十九、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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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辦理漁業改進、推廣、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社會服
務,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協助漁村建設、接受委託辦理會
員住宅輔建及配合漁民組訓事項,得視實際需要組織漁事研究班、四健作
業組、家政班及其他有關組織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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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辦理水產品加工、冷藏、漁用物資進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漁船
修造事項,得設立各類加工廠、製造廠、冷藏庫、製冰廠及漁船修造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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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辦理漁用物資進口、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業務,得設立門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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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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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
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一、遠洋漁民。
二、近海漁民。
三、沿岸漁民。
四、淺海養殖漁民。
五、魚塭養殖漁民。
六、湖泊及河沼漁民。
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年滿十五歲未成年人,實際從事合於甲類會員之漁
業勞動者,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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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外之遠洋、近海漁民,其船籍設於本會組織區域內者,
得加入本會為甲類會員,並以其所屬漁業公司或漁船主之地址登記為其居
所。
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而與本會組織區域鄰近者,得加入本會為甲類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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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
審查合格後,得加入本會為乙類會員︰
一、僱用他人從事漁業經營之漁船主、魚塭主。
二、水產學校畢業或有漁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漁業改良、推廣工作者
。
三、從事漁業勞動,而不合於甲類會員資格之兼業漁民。
漁民設籍當地未設區漁會,而與本會組織區域鄰近者,得加入本會為乙類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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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或未成年者,無漁會法所定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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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本會組織區域內,不合漁會法第十五條規定
之從事漁業相關事業者,得加入本會為個人贊助會員。凡在本會組織區域
內依法登記之漁業相關事業,得加入本會為團體贊助會員,並以其法定代
理人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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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資金及漁業改進推廣經費之義務
,並得使用本會有關設施及服務。
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權。但其他應享權利及
應盡義務與會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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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申請為本會會員或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應填具入會或異動登記申請
書表,並檢附有關證件,親自向本會申請。但遠洋漁民因出海作業不能親
自申請者,得檢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申請案經理事會審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
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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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曾受漁會法所定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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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違反漁會法行為,或不遵守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直
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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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本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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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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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劃設漁民小組共( )組。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
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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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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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時,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
百人時,由所屬漁民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
前項會員代表之選舉,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
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小組合併為一選區,選區一經劃定,非經
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會員代表應按改選前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之會員人數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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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員代表( )人,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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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由會員(代表)大
會自會員中選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中本會理事長為當然會員代
表。
前項會員代表在二人以下者,均限為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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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 )人組織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並為本會
法定代理人。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 )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會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
一。
本會理事、監事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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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分別就理事、監事候選人中選任之。
其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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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
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
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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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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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舉辦之事業或政府委託事業或在借入款最高
額內向行庫借款或辦理內部融資,其需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保證者,不
得拒絕;如有拒絕作保者,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前項由理事、監事或總幹事保證者,其職務如有異動,應列為移交事項由
新任者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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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於理事會成立
後六十日內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
本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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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分設會務、推廣、供銷、信用、保險及會計(財務)等
部門辦事,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增設其他股(部)或事業單位。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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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
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
以解任。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本會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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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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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及出席全國漁會之會員代表。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漁業改進推廣費之收繳及運用。
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
七、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會員之處分。
九、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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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入會及出會。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聘任及解聘總幹事。
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五、提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
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漁會之法定書類。
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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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監察本會內部稽核及金融檢查報告之缺失改善事項。
六、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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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聘僱與解聘、僱所屬員工。
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會務與業務。
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
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
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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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小組會議。
二、指導會員異動申報。
三、協助推動漁會業務。
四、反映小組會員意見。
五、宣達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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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分別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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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行使職權,應限於會議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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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席法定會議,每人有一表決權;其決議
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致損害本會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表決時提出異
議,經會議紀錄記明者,免其責任。
前項會議對重大事件之表決,應以書面記名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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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本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本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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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之保
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本會保證。
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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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
,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
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
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
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
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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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信用部(分部)主任為信用部負責人;理事、監事涉及信用
部業務時,亦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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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者,本會負責人應立即向檢調單位提出告訴
,以維護金融秩序,保障本會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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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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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漁民小組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組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於每年( )月召集
之,並為大會主席。但改選後之首次會員(代表)大會應由出席會議之會
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理事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本會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各種會議每次會期以一日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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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議,除漁會法另有規定外,須有各
該會議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會議除聘任總幹事外,第二次召集時,出席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
即得開會。但應出席人數在三人以下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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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公假及有正當理由
外,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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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對下列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
三、選任人員之罷免。
四、經費之募集。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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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各種法定會議,須於開會七日前(包括例假日,但不包括發文日及會
議當日)將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出席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屬於
緊急事項者,得縮短通知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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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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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及個人贊助會員入會費定為( )元,團體贊助會員入會費定
為( )元,均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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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及個人贊助會員常年會費定為每年( )元,團體贊助會員常
年會費定為每年( )元,一次繳納之。並以其收入百分之二十提繳上
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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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舉辦各種事業之需要,得依法籌集事業資金,其籌集辦法經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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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辦理漁業指導及改良之需要,得依法募集漁業改進推廣經費。
前項漁業改進推廣經費之募集,應按年或按漁期,參照漁船噸位、漁業種
類或魚塭面積,訂定收費標準,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由漁船主或魚塭主或入漁會員繳納。
本會募集漁業改進推廣經費,應訂入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並以百分之五
提撥上級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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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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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盈餘,除彌補各該事業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事
業之基金外,餘應撥充為本會總盈餘。本會總盈餘,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不得分配。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動支。
三、漁業改進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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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事會為監察本會財務,得委託會計師協助查核本會年度財務及會計
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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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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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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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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