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 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 關,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