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
      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
  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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