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
  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評議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
      會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
  關,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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