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 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而言。 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之 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