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
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所定土地無法使用,以重建或整建
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
前項更新期間及土地無法使用,由實施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認定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地價稅之減免。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
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送請主管
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課徵地價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項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項次;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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