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
報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
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
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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