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三十日施行。」查本條之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現已 超過所定之三個月過渡期,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