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自知悉之
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教師有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
    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爰增列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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