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
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
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
教學效能。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
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
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
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
表性組織參與。
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
          請「學生家長」參與;惟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四條第三
          項關於身心障礙者議題之決策過程中,應與代表身心障礙者之
          組織、身心障礙者密切協商,以使其積極涉入之規定,定明於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邀請參與之對象。
    (二)將「家長」修正為「法定代理人」並增訂「實際照顧者」,理
          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四(二)至(五)。
    (三)增訂學校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共同討論個別化教育計
          畫,以提供合作諮詢及提升教學效能。
三、增訂第二項,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已明定身心障礙學
    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
    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為強調個別化教育
    計畫訂定時程之重要性,爰提升於本法規定。又考量實務上為避免新
    生入學後因等待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致未能即時接受到特殊教育
    服務,而損及權益;另依現有轉銜機制,學校得運用前一教育階段所
    提供之轉銜服務資料,為新生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爰增訂新生
    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
四、增訂第三項,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業已規定身心障礙學
    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為強調其重要性,爰提
    升於本法規定。
五、增訂第四項,中央主管機關應就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
    部分,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共同擬定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
    運用。
六、經鑑輔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幼兒均應為其訂有個別化教育計畫,爰
    增訂第五項明定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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