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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記載其檢驗及維護結 果。 前項檢驗與維護項目、週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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