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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製造許可證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組織架構及製造設施,經民航局審查已建 立符合第二十九條之品質系統並能確保製造之航空產品符合型別設計要求 後,發給製造許可證(附件十)。 前項製造許可證不得轉讓。
附件十-製造許可證/製造許可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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