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
  行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
  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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