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友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
  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
  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服務單位補足之。
  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
  癒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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