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 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 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服務單位補足之。 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 癒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