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 ,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 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 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