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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報告、受檢查等之義務)
醫事檢驗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 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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