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
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
費用;其費額,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
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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