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 六、核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 七、核准文號。 八、許可登記證編號。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其分期許可登記證應註明各期核准開 放面積及各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許可項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