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各功能分區內原有合法容
  許使用之項目,未符該功能分區規定者,得為從來之使用。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
  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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