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森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
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
保安林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
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由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
人、團體或私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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