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森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 、第5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林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21年9月15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七條刊國民政府公報洛 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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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26年2月13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9條及第18條條文刊國民政府公 報第2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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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4年2月6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五十七條刊國民國政府公報渝 字第 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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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1年5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第49條條文刊總統府公報第2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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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4年12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6227號令修正公布全文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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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7年5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700104490號令修正公布第15 條、第17條、第44條、第45條、第47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 55條、第56條;增訂第48條之、及第56條之1、第56條之2、第56條之3 、第 56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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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90027505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2條、第26條、第29條及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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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 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813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 、第 7條、第15條、第25條、第34條、第48條、第56條之2、第56條之3 條文;增訂第17條之1、第3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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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31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 及第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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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535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56條;增訂第3條之1、第五章之一章名、第38條之2至第38條之6及 第4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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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1 條及第5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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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4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 、第5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貴
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
    造。
九、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
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五十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
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
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