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
鮪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大目鮪配額:
一、大目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七
    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之
    七十。
二、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鮪延繩釣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第一項黃鰭鮪配額:
一、黃鰭鮪單船許可配額應達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
    八十。但第二十四條第七項之小釣船,應達其合併後之單船配額百分
    之八十。
二、黃鰭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依前二項申請分配配額,致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上限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超過上限之部分。
申請取得第一項配額,不得轉讓。
〔立法理由〕
一、為減緩IOTC縮減大目鮪配額對於鮪延繩釣漁船所受影響,爰刪除第二
    項第一款,俾使一般組漁船亦可申請大目鮪配額。
二、現行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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