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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無效或撤銷之訴的提出及期限)
經法院核定之調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 起宣告調處無效或撤銷調處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處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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