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之規模達一定標準者,不適用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有
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信用合作社達前項一定標準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
第一項所稱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請立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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