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他業兼營依規
定須指撥營運資金者,該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淨值計算。
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
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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