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買進辦理交割時,應交付證券價款,同時承辦人應將有關單據交
  由委託人簽章,並核對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無誤後,有關買進報告書第
  一聯交予委託人。並於委託人之集中保管證券存摺登載有價證券種類與
  數量後發還委託人,同時不得代委託人保管集中保管證券存摺。
  委託人申請存券領回時,亦須憑證券存摺與集保開戶印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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