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
  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召開會員大會,應報請主管機
  關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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