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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 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召開會員大會,應報請主管機 關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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