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於重大消費爭議或有緊急必要時,得依爭議處理機構之請求或逕
行介入處理該消費爭議案件。
電信消費爭議事件倘因同一事由且涉及二十人以上之電信消費者,爭議處
理機構對該等爭議事件應盡速處理,並針對該等爭議事件通報主管機關知
悉。
〔立法理由〕
依據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後段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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