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聲請領取提存物,應作成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二份(附式七),由聲請
人簽名蓋章,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者
    ,不在此限。
二、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
    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
    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已具備其要
    件之證明文件。
三、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
    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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