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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保訓會對未經提起申訴而逕行提起再申訴之事件,應即函移服務機關依申 訴程序辦理,並副知提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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