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認有退讓必要者,得
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並經本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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